律师意见扭局面,检察机关不批捕
律师意见扭局面 检察机关不批捕
―江苏镇江丹阳律师韦正夫经办余**涉嫌猥亵儿童案无罪辩护案例
2013年5月30日,家住常州市钟楼区的余**因涉嫌猥亵儿童犯罪被常州市WJ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家属慕名找到了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韦正夫律师,并委托其担任余**涉嫌猥亵儿童犯罪案的辩护律师。韦正夫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驱车去武进区看守所,会见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余**,向其详细了解了相关案情。会见后,韦正夫律师发现常州当地新闻媒体对此案报道的内容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差很大,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充分有效的证据,而只是迫于当地社会舆论的压力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余**的行为并不构成猥亵儿童犯罪。为帮助犯罪嫌疑人洗脱罪名,韦正夫律师直接找到了公安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交换了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在没有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余**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侵犯了余**的人身权利,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律师建议先对余**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然而,公安机关迫于新闻媒体报道的舆论压力,不但没有同意取保候审,反而将此案全部材料移交武进区检察院侦查督促科审查批捕。为阻止冤错案件的发生,韦正夫律师第一时间赶到武进区检察院,与侦查督促科的办案人员交换了对此案的意见和看法,并依法提交了书面《律师意见书》,详细阐述了检察机关应对余**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的理由和要求。武进区检察院在对本案材料详细审查后,采纳了辩护律师韦正夫的意见,对余**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武进区公安局对余**立即予以释放。此案通过辩护律师韦正夫的不懈努力,余**终于被洗脱了罪名。下面是韦正夫律师对检察机关发表的《律师意见书》:
江苏维尔达律师事所
律师意见书
(2013)维刑辩字第15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接受江苏维尔达律师事所的指派,依法担任你院受理审查的猥亵儿童一案的犯罪嫌疑人余**的辩护人。现本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就犯罪嫌疑人余**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逮捕必要等问题,向贵院发表律师意见如下:
一、指控余**构成猥亵儿童犯罪的证据严重不足。本案基本上无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没有形成锁链。犯罪嫌疑人余**至今坚称,自已主观上无猥亵儿童的故意,客观上也无猥亵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的陈述和其家长夸大其词的单方指控,而又无其他确实可靠的证据印证,就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羁押,这既不符合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定案证据应确定、充分的要求,也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漠视。
二、退一步讲,如果犯罪嫌疑人余**的行为即使“可能”构成“犯罪”,也不应当批捕。从侦查机关侦查至今仍只是“单案个例”的唯一“受害人”,而没有发现相同情况的其他“受害人”等情况来分析,犯罪嫌疑人余**可能存在的猥亵儿童的“不良性取向”很低,从其情节、手段、人数、后果等方面来讲,其社会危害性很小,符合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情节。因此,对犯罪嫌疑人余**不应当批捕。
三、再退一步说,假如犯罪嫌疑人余建伟的行为真的“构成犯罪”(注意,我这里说的是“假如”),也应根据新刑诉法的相关精神,扭转“构罪即捕”的思维定势。因为余**是常州本地人,在常州有固定的住所和工作,可以随传随到,无逮捕羁押的必要,可以对其取保候审。
四、从刑诉法确定的疑罪从无的原则出发,对本案此种证据不足的疑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有利于避免贵院的侦查监督工作陷入被动。
……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指控犯罪的证据严重不足,对犯罪嫌疑人余**不应批准逮捕,也无逮捕的必要。本律师建议贵院对犯罪嫌疑人余建伟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谢谢!
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
韦正夫律师
二O一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