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无罪被逮捕,检方无奈作赔偿
公民无罪被逮捕,检方无奈作赔偿
-韦正夫律师代理申请国家赔偿成功案例
2018年3月21日,赔偿请求人邵某某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丹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经辩护律师无罪辩护,邵某某在2018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而释放,2019年1月31日,丹阳市检察院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对邵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邵某某被羁押在丹阳市看守所共247天。由于邵某某被解除取保候审超过一年,检方都未能将原案移送起诉,邵某某有权获得国家赔偿,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批准逮捕机关,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履行国家赔偿责任。于是,韦正夫律师作为邵某某的代理人,于2020年4月3日代理邵某某向丹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经过律师的努力,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了丹检控申赔决[2020]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向赔偿请求人邵某某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85647.25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当面向邵某某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邵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